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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七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葉麗霞李春地鄧振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七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俊倩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鄭 穎律師

        蔡慧玲律師

        顧定軒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分別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分別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均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二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再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再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再經第五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八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再經第六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再經第七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分別訊問被告二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第八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鄧 振 球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七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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