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七號
- 上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俊倩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鄭 穎律師
蔡慧玲律師
顧定軒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分別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分別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均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二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再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再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再經第五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八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再經第六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再經第七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再經第八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分別訊問被告二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第九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