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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許正順胡方新林明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林 明 俊

書記官 蕭 進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