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