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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六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楊照男王詠寰陳炳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五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被告過失傷害判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王 詠 寰

法 官 陳 炳 彰

書記官 沈 秀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六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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