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六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五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被告過失傷害判處有期徒刑參月,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