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二六○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楊照男陳炳彰王詠寰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二六○號

抗告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

字第一五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十九時二十八分許,駕駛車牌號碼C八─九一六號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十五巷、敦化北路一五五巷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時,竟闖紅燈右轉,適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員警許文哲發現,除將受處分人攔停外,並以北市警交大字第ABZ─八六八九五號攔檢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闖紅燈」之違規。嗣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原處分贅引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舉發違反法條欄漏引)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七百元,並予記違規點數三點。

三、抗告意旨略以: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警員許文哲證稱:當時時向由綠燈轉為紅燈,受處分人的車是停在停止線,但當時是受處分人在等紅燈變換為綠燈,因此該證人之證詞有待查證;且受處分人當天並未闖黃燈,當時受處分人將車停在路口停止線等候,是另一輛車牌號碼八C─九一六號營業小客車闖紅燈,舉發員警將前車攔下時又攔下受處分人的車,若受處分人有意要闖紅燈,何需將車停在停止線?足見受處分人並無闖紅燈之動機云云。

四、經查:受處分人駕駛前開營小客車於前述時地闖紅燈行駛之違規事實,業據證人即開單告發受處分人之員警許文哲於原審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並在負擔偽證罪之心理處罰狀態下證稱:「當時我從敦化北路一九九巷西往東方向行駛,右轉到健康路十五巷北往南。當時該路段車輛不多,發現前面有一輛營小客,我騎在他後面,當時行向由綠燈變紅燈,所以該受處分人的車是在停止線前的第一輛,另一輛八C─一一五營小客車則停放於停止線之前讓客人下車,八C─一一五營小客車讓客人下車後就直接穿越馬路闖紅燈,受處分人看前一部車過去,也跟著過去,當時仍是紅燈,我才閃警示燈,超越該二部車,將二部車攔下舉發」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十五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八頁),可知受處分人當時確有闖紅燈之違規情形。且由證人許文哲之上開證詞觀之,證人許文哲攔停受處分人車輛前確實清楚看見當時燈號顯示為紅色燈號,證人許文哲為執行交通勤務之公務員,對於燈號變換,為其業務內之事項,其觀察程度自較一般人更為專注,應無誤判之可能,再參以證人即警員許文哲與受處分人互不認識,衡情實無當面指著燈號硬賴受處分人闖紅燈之可能,是證人所言,應為平允可信,受處分人所辯未闖紅燈云云,不足採信。

五、原審法院因而認受處分人確有駕駛前開營業小客車在前揭時地闖紅燈行駛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二千七百元,併予以記違規點數三點,核無違誤,因而駁回受處分人異議之聲明,經核並無不合。受處分人所提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王 詠 寰

  書記官 駱 麗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二六○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