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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聲再字第11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貽男許仕楓李世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聲再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即抗告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交抗字第27號,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至裁定則不得為再審之對象,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抗字第二十七號,關於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於法即有未合,聲請人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李世貴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聲再字第11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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