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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479號

聲請撤銷扣押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貽男李世貴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479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扣押處分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裁定(94年度聲字第3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第416 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係向原審法院聲請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0年8月21日以中檢盛仁90他001895字第58562號函彰化銀行臺中分行扣押普美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該行第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存款4百78萬5千7百98元之扣押處分,經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在案,依前開規定,本件既係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且非係對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應屬法律規定不得抗告之案件。雖原裁定載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等語,惟此乃原審誤繕所致,抗告人並無因此即可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高明哲

書記官 李垂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479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扣押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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