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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曾德水范清銘杜惠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盈智律師

      余俊儒律師

      周武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貳、三、(一)、參與太陽會犯罪組織部分之第1行、第2行「核被告乙○○此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貳、三、(一)、參與太陽會犯罪組織部分之第1行、第2行所載「核被告乙○○此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係屬贅載,應予刪除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杜惠錦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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