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
- 上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許巍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怡卿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鄭志明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王盈智律師
余俊儒律師
周武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貳、三、(一)、參與太陽會犯罪組織部分之第1行、第2行「核被告乙○○此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貳、三、(一)、參與太陽會犯罪組織部分之第1行、第2行所載「核被告乙○○此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係屬贅載,應予刪除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