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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19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5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1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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