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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44號

偽造貨幣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曾德水范清銘杜惠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4044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選任辯護人
陳松鈴律師

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乃「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之誤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杜惠錦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44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貨幣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