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4044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 選任辯護人
- 陳松鈴律師
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乃「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之誤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