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聲再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聲再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抗告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交抗字第27號,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至裁定則不得為再審之對象,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抗字第二十七號,關於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於法即有未合,聲請人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