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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831號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葉滕瑞趙功恒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831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廖春盛

           樓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28號,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7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原名廖春盛)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94年3 月8 日起,在臺北縣三重市○○街16號貨櫃內,擺設電子遊戲機一台,供不特定之人遊戲把玩,嗣於同年3 月11日17時30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該台電子遊戲機,因認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處。

二、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辯稱:三重市○○街16號為一加油、洗車場,負責人為李昌富,伊不是負責人,只是受僱擔任店長,為警查獲之電子遊戲機台,是有人在約94年3 月5 日時將之放在貨櫃屋內,對方有留名片,當時伊不在場,伊第二天上班時看到機台有打電話請名片上的人來把機台載回去,對方說過二、三天會過來拿,但沒有過來,機台擺了二、三天就被警查獲,該貨櫃屋是員工休息、算錢的地方,並無人把玩該機台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稽。經查:

㈠本件警方係於94年3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三重市○○街16號貨櫃屋內查獲電子遊戲機一台,當時該電子遊戲機係插電中之事實,固有卷附之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電子遊戲場業紀錄表可稽,但據證人即臺北縣政府建設局職員陳世仁於原審到庭證稱:當初我們是去三重市○○街16號去複查地下油行,至現場時並未發現有關地下油行的犯罪事證,在地下油行的辦公室中查獲小瑪琍機台一台,再通知三重分局沈震原到場,查獲當時除了被告,無其他人在場,沒有看到客人等語,則該貨櫃屋既為地下油行之辦公室,能否認貨櫃屋內之電子遊戲機台係供不特定之人把玩而有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事實?即非無疑。

㈡而查,依證人陳世仁於原審到庭之證述,其固稱當時見上開電子遊戲機台的插頭是插在插座上,機台電源有打開,螢幕有顯示燈光,而貨櫃屋的門是開著的,該貨櫃屋應該是地下油行客人加完油去付款的地方,兼作辦公室使用等語,但查,證人陳世仁當時並未見到任何客人在場,其稱「該貨櫃屋應該是地下油行客人加完油去付款的地方」,即乏所據。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認該貨櫃屋係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尤以本件依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並未在上開電子遊戲機台內查獲任何現金,亦即,並無供人投幣把玩之事實,自難遽認該貨櫃屋內之電子遊戲機台係供不特定之人把玩而有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情事。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原審以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尚無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以被告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但查,公訴人上訴所指摘之事項,業經原判決於理由中敘明詳實,認其證明力不足,已如前述,而認事用法,乃法院得自由裁量之職權,又證據之證明力為何,亦應由法院自由心證認定之,倘對當事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已經說明予以採信或不予採納之理由而未違反一般之經驗或論理法則,即難謂有何違法之處,是公訴人既未提出新事證以證明被告確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僅就業經原審審酌之證據證明力加以爭執,委無可採;是公訴人之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滕 瑞

                  法 官 趙 功 恒

                    法 官 莊 明 彰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831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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