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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曾德水杜惠錦廖紋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569號

上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徐宏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7月12日執行羈押,至95年10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69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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