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例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5年8月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93年7 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9 月2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9月21日法矯司字第 0950035768號函所附之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