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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2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曾德水廖紋妤范清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例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5年8月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93年7 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9 月2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9月21日法矯司字第 0950035768號函所附之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范清銘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2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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