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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12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葉滕瑞趙功恆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1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限制出境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涉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諭知交保並限制出境(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11月25日桃院木刑亮94偵聲613字第09400 27274號函、95年3月7日桃院木刑治95訴字第0950005989號函),已達二年有餘,對於被告之出入境自由限制不可謂不大,然被告原係於大陸經營釣蝦場之台籍商人,今於95年8月9日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判無罪,且被告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仍有新台幣150萬元之保證金,以擔保被告確實會按時出庭,被告亟需親赴大陸處理釣蝦場大小事宜之,確有解除入出境限制之必要,爰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原審訊問後,命其具保50萬元、100萬元,並限制出境在案(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11月25日桃院木刑亮94偵聲613字第0940027274號函、95年3月7日桃院木刑治95訴字第0950005989號函)。茲聲請人所涉前開案件,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被告無罪,由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於95年11月29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05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則原審對被告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即非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滕 瑞

                   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莊 明 彰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12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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