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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劉景星陳志洋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5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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