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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88年1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2年12月29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陳 世 宗

書記官 丁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1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