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林禮模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甲○○、丁○○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丁○○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條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5年8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 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