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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葉滕瑞趙功恒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林禮模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甲○○、丁○○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丁○○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條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5年8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 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滕 瑞

                   法 官 趙 功 恒

                   法 官 莊 明 彰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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