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處分人
-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88年1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2年12月29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