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3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再字第305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410號,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586號;移送併辦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1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