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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3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葉滕瑞趙功恒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再字第33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402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所為95年度上易字第140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據提出再審理由,惟並未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參照最高法院18年度臺抗字第96號及50年度臺抗字第76號裁定)。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滕 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趙 功 恒

                 法 官 莊 明 彰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338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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