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十一)字第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十一)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邵良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95年10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16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