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5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549號
- 抗告人
- 李政家
- 抗告人
- 王令台
- 抗告人
- 王事展
- 選任辯護人
- 陳峰富律師
- 抗告人
- 吳國楨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延長羈押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法院組織欄載為「審判長法官吳鴻章」者,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裁定法院組織欄有如上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