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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吳鴻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翟錦成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月21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 (一)字第51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901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吳鴻章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2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