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379號

聲請撤銷扣押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曾德水李錦樑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379號

再抗告人
即聲請人乙○○○○○律師事務所
兼上代表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扣押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裁定(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七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行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扣押處分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聲字第二二四五號駁回聲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七九號裁定抗告駁回。查本院上開裁定非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所規定之裁定,依上開規定,不得再行抗告。茲再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379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扣押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