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29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97年度上訴字第52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予限制出海及出境。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尚無不合,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另限制出海及出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5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