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甲○○所犯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後,嗣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