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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吳昭瑩張傳栗李正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29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97年度上訴字第52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予限制出海及出境。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尚無不合,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另限制出海及出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5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李正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9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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