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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沈宜生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甲○○所犯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後,嗣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9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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