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19日或20日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70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67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原判決宣告褫奪公權1 年部分,因同條例第14條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一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故本件褫奪公權期間為1 年,不再予減其褫奪公權之期間,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