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2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秀雄謝靜恒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連續販賣毒品、持有毒品、竊盜、偽造有價證券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持有毒品罪、編號3 竊盜罪及編號5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5所載。

編號2持有毒品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連續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編號3竊盜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編號5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販賣毒品、持有毒品、竊盜、偽造有價證券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持有毒品、編號3竊盜罪及編號5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編號2持有毒品罪與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連續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編號3竊盜罪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編號5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2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