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7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抗字第2728號
- 抗告人
- 即受處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696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抗字第2728號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696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