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8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854號
- 抗告人
- 即自訴人
- 己○○ L.H.S
通訊地址:
或Thom
SIN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甲○○ROBERT CLIVE CHILES、乙○○ANNL. STRAYER、丙○○LORETTA NORRIS、丁○○○PATRICIA L.GRISINGER、戊○○CHRISTOPBER J. DOUKAKIS、陸伊土ROSALIERUIZ等案件,不服台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更㈡字第11號中華民國98年2 月3 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俾符程式,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