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88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經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六號上訴駁回(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六五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