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14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付字第七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常業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經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九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545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一○○年三月十三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二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有台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