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如其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其陳述其所有財產都被原告拿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家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