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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728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抗字第2728號

抗告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696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72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