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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854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昭瑩李正紀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854號

抗告人
即自訴人
己○○ L.H.S

          通訊地址:

          或Thom

            SIN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甲○○ROBERT CLIVE CHILES、乙○○ANNL. STRAYER、丙○○LORETTA NORRIS、丁○○○PATRICIA L.GRISINGER、戊○○CHRISTOPBER J. DOUKAKIS、陸伊土ROSALIERUIZ等案件,不服台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更㈡字第11號中華民國98年2 月3 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俾符程式,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85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