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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吳鴻章陳健順周政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編號2,3部分,本院97年上更一字第130號曾定應執行刑七年六月,當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83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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