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編號2,3部分,本院97年上更一字第130號曾定應執行刑七年六月,當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