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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49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金富魏新國吳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49號

抗告人
即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二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七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經審閱全卷後,抗告人除以再審書狀敘明再審理由外,並隨狀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程序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執為指摘,為有理由,本院上開裁定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另為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吳 燦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4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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