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49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聲請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二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七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經審閱全卷後,抗告人除以再審書狀敘明再審理由外,並隨狀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程序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執為指摘,為有理由,本院上開裁定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另為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