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99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90號,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47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4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