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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黃金富魏新國吳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88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經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六號上訴駁回(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六五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吳 燦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8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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