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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家暴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昭瑩張傳栗李正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如其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其陳述其所有財產都被原告拿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家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李正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家暴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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