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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宋明蒼游紅桃趙功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趙功恒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2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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