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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3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恒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3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凱怡
指定辯護人
張智超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凱怡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凱怡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曾有通緝逃亡之情形,有前案紀錄表可稽)、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2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3月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恒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370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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