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3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3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凱怡
- 指定辯護人
- 張智超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凱怡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凱怡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曾有通緝逃亡之情形,有前案紀錄表可稽)、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2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3月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