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1085號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1085號
- 抗告人
- 即受處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所為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50至57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1085號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所為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50至57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