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3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383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羈押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 月5 日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因不服羈押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5 日裁定羈押。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 日,則自裁定即押票送達之翌日即99年3 月6 日起算,計至99年3 月10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99年3 月24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