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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383號

不服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謝靜恒梁耀鑌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383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羈押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 月5 日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因不服羈押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5 日裁定羈押。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 日,則自裁定即押票送達之翌日即99年3 月6 日起算,計至99年3 月10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99年3 月24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38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