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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458號

不服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洪光燦林恆吉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458號

抗告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謝宜伶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不服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殺人未遂不服延長羈押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延長羈押後,於民國99年3月26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99年3月27日起算,計至99年3月31日,(該日非例假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99年4月2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45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延長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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