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4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458號
- 抗告人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謝宜伶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不服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殺人未遂不服延長羈押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延長羈押後,於民國99年3月26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99年3月27日起算,計至99年3月31日,(該日非例假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99年4月2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