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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729號

不服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鴻章汪梅芬周政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72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 月4日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於民國99年6月4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5日起算,計至99年6月9 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6月14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72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延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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