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
- 上訴人
- 孫瑛瑛
- 訴訟代理人
- 王維毅律師
-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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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剛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辰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芳正
- 訴訟代理人
- 葉秀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香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本院就該追加訴訟,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訴之追加,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者,其起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4月3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審判長終結言詞辯論,定期宣判,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院卷第139 頁)。上訴人嗣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遞狀主張擴張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512,45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為訴之追加,揆之前揭說明,其起訴為不合法,爰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